您的位置:
欧洲Feudalism的反思及其对中国古史分期的意义
  李峰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语言与文化系
2007-01-25 09:56:51 阅读

下载:点击这里下载原文

讨论:点击这里给作者写信

内容简介: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语言与文化系任教的李峰博士长期致力于金文与西周史的研究,熟悉欧洲、美国、日本学者近年来研究欧洲古典时代、中世纪史和中国上古史的成果。在这篇文章里,他在分析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详细讨论了中国上古史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即西周是否存在西方学者提出的封建制度?中国古代史学界过去习用的人类社会发展五阶段论是否还适应中国历史的研究?

李峰博士从欧洲中世纪学界近年来对feudalism的反思入手,从五个方面批判了西方学者提出的“西周封建论”:

一、周王与诸侯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不是一种Feudal(封建)关系?

该文认为,周王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领主-封臣关系(Lord-vassal relationship),而是一种君主-属臣关系(Ruler-subject relationship)。

二、西周诸侯国和欧洲中世纪领地(Fief)的区别。

该文认为,每一个西周封国都是一个集民事,经济,司法,和军事权力为一体的政治实体;而且从西周的制度讲,在封国中的司法权不仅是诸侯们的一种权利,而更重要的是他们对西周国家的一种义务。陕西王畿地区曾存在过大量的贵族采邑,学界对这些采邑的领受形式,附带权力,使用期限等一系列问题尚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该文倾向于认为这些土地更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Alods,即世袭产权,而不是领地(Fief)。

三、关于“五等爵”与欧洲中世纪的比较问题,该文认为这并不是西周的制度。

四、军事方面的比较更说明了西周与欧洲中世纪的差别。

该文认为,周王手头有一支庞大的常规军,即金文中常常讲到的西六师和成周八师。这是完全不同于领地-封臣制度的一套军事制度。

五、Feudalism是否西周政府的组织形态?

该文认为,欧洲中世纪的领地-封臣制度并不是政府组织形式,而是一个后起的附加于政府之机体之上或之外的一套制度,或者说是一种通过在国王和其属臣之间建构新的私人关系(领主-封臣关系)的方式来保证政府正常运作的办法。这是领地-封臣制度的真正本质。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李峰博士提出:西周的政治体制与欧洲中世纪之间虽有很多相似之处,如王权的相对软弱,以地方为基础的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的存在,一个具有特权的军事贵族的存在,以及与此相随的政治权利的世袭继承等;但是领地-封臣制度(Feudo-vassalic institution, 或误称为 Feudalism)并不是两者相似的地方,而是两者相区别的地方。周人用来维系中央对地方权威的是血缘关系及姬姓宗族与非姬姓宗族的婚姻关系,而整个西周社会可以说是一张有血缘和婚姻纽带编织成一张大网。周人没有必要,也没有传统来推行一种契约性个人纽带并将其引入政治关系。

该文结语指出,欧洲古典时期和中世纪的历史在经过了西方学者长期的研究之后,现在已经以与一百年前的有限认知非常不同的面貌出现在我们眼前。我们不能再以一百年前基于有关古典时期和中世纪的有限认识所建立起来的社会模式来研究中国古代社会。而研究中国古史的分期问题,必须从中国历史的实际发展为出发点,并参照而不是照搬世界其它文明的分期系统,这样才可以得出有效的结论。而在与其它文明的比较研究中,我们必须掌握这些文明的最新研究动态。

说明:此文曾于2004年1月在上海大学主办的《中国上古史:历史编撰学理论与实践》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由作者首次口头发表。后发表于《中国学术》第24期上。欢迎对本文有兴趣的学者与李峰博士交流讨论。

讨论:点击这里给作者写信

本站
[发表评论] [文章回顾] [收藏本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