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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所见商代的墨刑及有关方面的考察 | |
宋镇豪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 2006-03-03 14:57:58 阅读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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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国古代有墨、劓、剕、宫、大辟的所谓“五刑”。殷墟甲骨文中已有这类刑罚,如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着《小屯南地甲骨》第857片有卜辞云:“ 辛未贞,其 在古文献及地下出土文字材料中,墨刑专字写作墨、 关键词:甲骨文 墨刑 五刑 商代 中国古代有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通谓之“五刑”。“五刑”之有,由来已久,似乎夏代立国前后已经大体概备。《尚书·尧典》记舜时命皋陶“作士,五刑有服”,言皋陶被任命为狱官,制定此五种刑罚的量刑标准。《尚书·皋陶谟》载皋陶对夏禹一段话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又见于《史记·夏本纪》。“五刑”中的墨刑,为黥刻罪人面部而涅以墨;劓刑为割鼻之刑;剕字一作膑,《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写作髌。剕为截足,髌指凿去罪人的膝盖骨,然而主要为截足;宫刑施于女子为幽闭,施于男子为去势。此四种属于残酷摧残人体局部组织器官或肌肤的肉刑,大辟则属于强致罪人以死的极刑。文献中说,商代大体沿用夏代以来的“五刑”。《慎子》称“殷人罚而不赏”,“斩人肢体,凿其肌肤”。《汉书·董仲舒传》云:“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今以殷墟出土甲骨文论,是不误的。 系统确论甲骨文中“五刑”的,当推裘锡圭先生,1961年他以赵佩馨的笔名发表了《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并释 不过,由于当时资料的不足,“五刑”中作为四种肉刑之一的墨刑,尚无有力的确证,学人只能取郭沫若先生早年成说间接证明。郭沫若先生曾经在《释支干》[3]一文里,揭出《后》下20·10一僕字作
僕字,均系于人头之上从辛。……从可知辛形绝非头上所插之妆饰,乃于头上或额上所固有之附属物。余谓此即黥刑之会意也。有罪之意无法表示,故借黥刑以表示之;黥刑亦无法表现于简单之字形中,故借施黥之刑具剞 郭氏提出的 郭说固然基于文字构形上的解释,但不是商代有墨刑的最直接材料,更非毫无疑问的确证。在我看来, 王其观日出,其 其 其 ……观湡,亡……(《屯南》2212) 两版同卜,是一组商王观日出的祭祀行事卜辞。湡当即《尧典》“宅嵎夷曰旸谷,寅宾出日” 的的“嵎夷”,位于东方,很可能在山东境内,《尚书·禹贡》云:“海岱惟青州,嵎夷既略”。嵎又写作堣,《说文》云:“堣夷在冀州阳谷,立春日,日值之而出”。湡、嵎、堣, 是同地异写,甲骨文“观湡”,可知其地为由来已久的东方传统观测日出祭地,是“顺时覛土”[9]
的特定地望标位之处。祭典称 [ 玉璋朱书文字 其 殷墟小屯M331出土玉雕人头像 《小屯南地甲骨》第857片 H24:12+228+453
我一直留心墨刑方面的甲骨文材料,《小屯南地甲骨》[20]出版后,我得见其中第857片有二辞云: 辛未贞,其 其刖多隶。 “多隶”犹如《周礼·夏官》说的“隶僕掌五寝之埽除粪洒之事”。《仪礼·既夕礼》“隶人涅厕”,汉郑玄注:“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此片二辞对贞, 数年前,我参加一项与人合作的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八五”重点项目“早期奴隶占有制比较研究”的撰写,我把这一发现的考订意见写了进去。[21] 1994年10月在洛阳召开的“全国夏文化学术研讨会”上,我提交了一篇《夏商法律制度研究》的论文,也就其中的商代墨刑作了若干申论。[22] 由于两文受体例限制,不可能展开细说,故作小文,供同道批正。 在古文献中,墨刑的专字写作墨、黥、剠等。《尚书·吕刑》谓“五刑”为墨辟、劓辟、剕辟、宫辟、大辟。又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汉郑玄注引夏侯等书作“劓、刵、劅、剠”。还有写作 早先文献中通常直称“墨”刑。《伪古文尚书·伊训》记伊尹为太甲“制官刑,儆于有位”,定巫风、淫风、乱风的“三风十愆”之罪,臣下不能匡正邦君,“其刑墨”。此亦见《墨子·非乐上》,并谓出于“先王之书”,当有所本。《周礼·秋官·司刑》言“五刑”之罪为“墨罪”、“劓罪”、“宫罪”、“刖罪”、“杀罪”。《尚书大传》卷二《甫刑》云:“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之不详(祥)之辞者,其刑墨。”《孝经·五刑》郑注:“劫贼伤人者墨。”秦汉之际墨刑通称黥刑。如《战国策·秦策一》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高诱注:“刻其颡,以墨实其中曰黥。”《睡虎地秦墓竹简》[24] 著录的《法律答问》有云:“黥劓以为城旦”(简二)、“黥颜頯”(简七四)、“或黥颜頯为隶妾”(简一七四)。湖北江陵张家山第247号汉墓出土竹简《奏谳书》有云:“黥媚(女子名)颜頯”、“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取亡人为妻,黥为城旦”、“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25]《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从古文献及地下出土文字材料可知,“墨”是墨刑的本字,黥、剠、 上揭甲骨文 《周礼·秋官·司刑》郑氏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史记·五帝本纪》“五刑有服”,《正义》云:“墨,点凿其额,涅以墨。”《尚书·吕刑》郑注:“黥谓羁黥人面。”日本东京内阁文库藏清初杨乔岳等辑郑康成古注本《纬书》,其中《尚书纬》七种之一的《尚书刑德仿》有云:“涿鹿者,竿人颡也。黥者,马羁竿人面也(疑当读作‘黥马者,羁竿人面也’)。”郑康成注:“涿鹿、黥,皆先以刀芒伤人,墨布其中,故后世谓之墨。”竿义同凿、笮,在此指墨刑之所施法。上引秦汉简牍:“黥颜頯”;颜者,指面额中央;頯音魁,指面颧颊间。《周易》鼎九四云:“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熹平石经“形渥”作“刑剭”。鼌说之《易诂训传》引京房曰:“刑在頄为剭”。頄指颧颊部位。 中国历代墨刑刺刻面部的部位未必一律,除有刺刻于额颡或颧颊者外,又有刺刻于目缘周围等其它部位者。据西周中晚期《 我義(宜)鞭女(汝)千, 《 唐兰先生谓 山东诸城东汉墓出土描绘罪人被施行髡黥刑罚场面的画像石摹本 然则甲骨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同人对上揭第857片考释云: 值得注意的是,甲骨文中固定用为肉刑专名的字,与文献所谓“五刑”中的四种肉刑名,几乎完全一致,与甲骨文中名目繁多的祭祀用语则几乎属于互不相关的文字使用范畴,这有可能揭开商王朝法律制度及内容已佚不明的所谓“汤刑”[29]的若干史料。 那么,商王朝几种刑罚的轻重等次是如何排列的呢?我们不妨先从古代一些文献记述说起,下面是两种说法的对照: 《尚书·吕刑》: 墨 ── 劓 ──(刖)── 宫── 大辟 《周礼·司刑》: 墨 ── 劓 ── 宫 ── 刖 ── 杀 显然它们都是按轻重次序排列的,但略有不同。前者把宫刑列为仅次于大辟的酷刑,后者是把刖刑列为次于极刑的酷刑,而宫刑则降次一等,即孙诒让《周礼正义》说的“宫罪轻于杀刖,而重于劓墨”。前者恐怕与家族本位的子孙繁衍观念不无关系,后者反映了个人本位的社会观念的上升,说明后者的时代性要晚一些。《尚书大传》卷二《甫刑》云:“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劅)。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祥)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敚攘矫虔者,其刑死。”《孝经·五刑章》郑注云:“踰垣墙,开人关 此外,《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引此文“钻笮”作“钻凿”)大刑的甲兵斧钺指聚兵诛逆而戮其全族;薄刑的鞭扑指鞭挞杖笞,是韦注所谓“教刑”。中刑的刀锯钻凿即上文所论四种“肉刑”,据吴韦昭注云:“割劓用刀,断截用锯。(《汉书·刑法志》韦注:‘锯,刖刑也。’)钻,膑刑也。笮,黥刑也。”劓、刖、膑、黥的排列似按先重后轻,但也可能以刖刑为重,语序错综而已。刖刑细分刖足、髌去膝盖骨一系,而以刖足为重,这很接近上揭《尚书·吕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劓刑也是分出割鼻、割耳一系,又以割鼻为重,均当属于古代具体的刑罚执行轻重类别。《尚书·康诰》亦记轻于“刑人杀人”的,为“劓刵人”。对于割鼻、割耳的肉刑区分,也有持否定意见者。清人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即以为:“五刑本有刖无刵,则刖、刵字之误也。”王引之《经义述闻》也以为刵是刖的讹字。这是成见,难以遽信。 再来看甲骨文中反映的肉刑,其轻重等次的制定架构又怎样呢? 《科伦》S121 李学勤先生曾谈起,德国科伦东亚美术博物馆(Museum fÜr Ostasiatische Kunst, Cologne)藏有一块武丁时龟腹甲的左尾甲下端残片,上有残辞三个: …… 《合集》525 他认为此片内容很重要,可纠正经学上关于刵是否是刖的讹字之疑,还可证明从商代到西周这几种肉刑都是存在的,《尚书·康诰》“劓刵人”的记载不误。[30] 这片甲骨近着录于雷焕章先生新编着的《德瑞荷比所藏一些甲骨录》,着录号GSNB S121。[31] 它的重要性还进而证实了肉刑的轻重等次,其作为商代法律制度的一项内容是确实存在的。 《合集》581 这片“ 贞刖隶不死。(《合集》581) 庚辰卜,王,朕椓羌不黹死。(《合集》525) 下一辞大意讲商王对羌奴施割除生殖器的椓刑而以针线缀缝其创口,问其是否能活下来。残其身而不伤其命,是为了继续役用。《周礼·秋官·掌戮》有云:“刖者使守囿。”《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云:“刖人足,所跀者守门。”后世宫中太监皆用阉割者。由此均可得一窥。然则劓、刵、刖三刑一系,再加上椓刑,以及上揭甲骨文所见墨刑新史料,其刑罚轻重等次的架构,盖视墨、 总而言之,《小屯南地甲骨》第857片的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 写于北京霞光里寓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修订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再订 (原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五辑,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2]见胡厚宣师:《殷代的刖刑》,《考古》1973 年第2期。 [3]见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大东书局1931年5月版。 [4]见日本白川静:《辠辜关係字说──主として中国古代における身体刑について》,《甲骨金文学论丛》第八集,油印本,1958年。后收入《甲骨金文学论集》,日本京都朋友书店1973年12月影印本;1997年11月再版。 [5]见籾山明:《甲骨文中の“五刑”をめぐつて》,《信大史学》第5号,1980年。 [6]见詹鄞鑫:《释辛及与辛有关的几个字》,《中国语文》1983年第5期。 [7]见汪宁生:《从死亡符号到奴隶符号──释“辛”》,《故宫文物周刊》第174期,1997年。 [8]见陈昭容:《释古文字中的“丵”及从“丵”诸字》,《中国文字》新22期《李陆琦教授逝世纪念特刊》,台北艺文印书馆,1997年。 [9]《国语·周语上》。 [10]见宋镇豪:《甲骨文中反映的农业礼俗》,《东方学报》(京都)第71册,1999年3月。 [11]别详宋镇豪:《中国风俗通史·夏商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41~442页。 [12]见王辉:《殷墟玉璋朱书文字蠡测》,《文博》1996年第5期。 [13]见王辉:《殷墟玉璋朱书“ [14]季旭升:《谈甲骨文中“耳、戊、已、士”部中一些待商的字》,《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10月版,第200~201页。 [15]李学勤:《<周礼>玉器与先秦礼玉的源流》,《东亚玉器·East Asian Jade:Symbol of Excellence》,Vol.I.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考古艺术研究中心1998年11月版,第36页。 [16]参见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390~394页,又图48、51~53。 [17]见石璋如:《殷代头饰举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8本下,1957年,图版肆:2。殷墟小屯M331出土玉簪头所雕人头像照片采自李济著、日本国分直一日译本:《安阳发掘》,新日本教育图书1982年5月版,第274页,46图。 [18]见王长启:《西安市文物中心收藏的商周青铜器》,《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5期。 [19]见朱凤瀚:《僕麻卣铭考释》,《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小屯南地甲骨》上册第一分册,中华书局1980年10月版。 [21]见胡庆钧主编:《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93页。 [22]见宋镇豪:《夏商法律制度研究》,《夏文化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96年9月版,第157页。 [23]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高台18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图版贰:1。原简报颢字误释为愿字,不确。此从黄盛璋《发往地下的文书——告地策》一文说,刊《文物天地》1993年第6期。 [24]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版。 [25]见《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文物》1993第8期。 [26]见唐兰:《陕西省岐山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文物》1976年第5期。 [27]见任日新:《山东诸城汉墓画像石》,《文物》1981年第10期,第18页。原称“舞乐、百戏、拷打、髡刑图”,据日本松丸道雄、永田英正著《中国文明の成立》一书考订,认为这是一块描绘罪人被施行髡、黥刑罚场面的画像石(ピジュアル版《世界の历史》5,日本讲谈社1985年版,第172页插图)。 [28]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着:《小屯南地甲骨》下册第一分册《释文》,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版,第902页。 [29]《左传》昭公六年有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0]见李学勤:《海外访古续记(二)》,《文物天地》1992年第6期。又收入《四海寻珍》,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31]雷焕章:《德瑞荷比所藏一些甲骨录》,Ricci Institute 利氏学社,汉学新丛书77,台北光启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229~230页。雷氏释文误读为“自西比臿”,不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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