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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中所见商代的墨刑及有关方面的考察
  宋镇豪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
2006-03-03 14:57:58 阅读

提要:中国古代有墨、劓、剕、宫、大辟的所谓“五刑”。殷墟甲骨文中已有这类刑罚,如字象征割鼻之意,指劓刑;为刖的初字,象用锯断人足之形,指剕刑;剢字是割男子生殖器的象形,为椓刑即宫刑的专字。唯有墨刑,过去却始终没有在殷墟甲骨文中找到直接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着《小屯南地甲骨》第857片有卜辞云:“ 辛未贞,其多隶。其刖多隶。”二辞对贞,与刖为同类词,是一个与刖刑意义相类的刑罚专字,这才是殷墟甲骨文中所见真正的最直接的商代墨刑证据。

在古文献及地下出土文字材料中,墨刑专字写作墨、、黥、剠、、剭等,“墨”为初字,其它几个是较后起的形声字及或体字。这一文字的演衍脉络,恰可与甲骨文相衔接。是个独体表意字,上部示意某种尖利器在刺刻人面颊或目缘额颡部位,下部从土,与《周礼·秋官·司刑》郑氏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所述相合,可释为墨字的初形,乃古人所谓“羁黥人面”之意,即刺刻面部而涅窒土墨的构形,用为墨刑的专字。甲骨文中的肉刑,其刑罚轻重等次的架构,盖视墨、(劓)、刵、刖、椓为级升的,正自有一套“五刑”系统。

关键词:甲骨文 墨刑 五刑 商代

中国古代有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通谓之“五刑”。“五刑”之有,由来已久,似乎夏代立国前后已经大体概备。《尚书·尧典》记舜时命皋陶“作士,五刑有服”,言皋陶被任命为狱官,制定此五种刑罚的量刑标准。《尚书·皋陶谟》载皋陶对夏禹一段话说:“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又见于《史记·夏本纪》。“五刑”中的墨刑,为黥刻罪人面部而涅以墨;劓刑为割鼻之刑;剕字一作膑,《汉书·刑法志》颜师古注写作髌。剕为截足,髌指凿去罪人的膝盖骨,然而主要为截足;宫刑施于女子为幽闭,施于男子为去势。此四种属于残酷摧残人体局部组织器官或肌肤的肉刑,大辟则属于强致罪人以死的极刑。文献中说,商代大体沿用夏代以来的“五刑”。《慎子》称“殷人罚而不赏”,“斩人肢体,凿其肌肤”。《汉书·董仲舒传》云:“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今以殷墟出土甲骨文论,是不误的。

系统确论甲骨文中“五刑”的,当推裘锡圭先生,1961年他以赵佩馨的笔名发表了《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并释剢二字》[1],总结旧说,谓甲骨文字象征割鼻之意,指劓刑;又考释甲骨文为刖的初字,象用锯断人足之形,指剕刑;另一剢字是割男子生殖器的象形,为椓刑的专字,后世有写作劅、斀的。后胡厚宣师发表《殷代的刖刑》[2],力证成说,遂成定论。

不过,由于当时资料的不足,“五刑”中作为四种肉刑之一的墨刑,尚无有力的确证,学人只能取郭沫若先生早年成说间接证明。郭沫若先生曾经在《释支干》[3]一文里,揭出《后》下20·10一僕字作 ,指出该字从辛,他认为辛同字,“字乃象形,由其形象以判之,当系古之剞”,“同是刻镂之器”。他进而考释说 :

僕字,均系于人头之上从辛。……从可知辛形绝非头上所插之妆饰,乃于头上或额上所固有之附属物。余谓此即黥刑之会意也。有罪之意无法表示,故借黥刑以表示之;黥刑亦无法表现于简单之字形中,故借施黥之刑具剞以表现之。剞辛,是辛字可有剠义。(十六叶下)

郭氏提出的辛字根有“黥刑之会意”的要素这一见解,一直是学界讨论商代墨刑的最好依据。日本白川静先生曾撰有《辠辜关係字说──主として中国古代における身体刑について》[4]一文,即以辛系诸字、系诸字、丵系诸字等为主,全面探讨了殷周时期的墨刑及有关刑罚观念等方面的问题。1997年我应日本学术振兴会邀请,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进行为期八个月的学术研究活动,曾到东京天童楼金石窟拜会日本著名甲骨金文学专家松丸道雄先生,相谈中惠赠我日本信州大学史学研究室籾山明氏所撰《甲骨文中の“五刑”をめぐつて》[5]。籾山明氏环绕甲骨文是否有刑罚意义的所谓墨、劓、杀(伐)、刖、宫的“五刑”作了再检讨,其中“墨刑”也是本之郭沫若和白川静之说而进行辨析。八十年代中,詹鄞鑫先生撰有《释辛及与辛有关的几个字》[6],证成郭氏早年之说,也认为辛、、丵皆凿具之象形,字形与考古出土青铜凿相似,辛、是“镌”字初文,丵是凿柄因锤击而造成柄头木质开裂为细丝之形。汪宁生先生有《从死亡符号到奴隶符号──释“辛”》[7] 一文,从文化人类学角度认为“辛”是“倒立人形”,是表示死亡的符号。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陈昭容氏《释古文字中的“丵”及从“丵”诸字》[8] 一文,赞同辛、、丵为凿具说,称郭氏谓童妾僕等字是借施黥刑之工具以表其有罪一说为卓见。诸说大致均从郭说展开。

郭说固然基于文字构形上的解释,但不是商代有墨刑的最直接材料,更非毫无疑问的确证。在我看来, 字象一个冠上有玉制品高妆饰及身上有尾饰的巫者,正奉箕形器中热物祀神。 字人头部的辛形,本意指凿玉具。比如甲骨文有云:

王其观日出,其于日,

湡,王其焚。

可能是“沉玉”的合文)。(《屯南》2232)

……观湡,亡……(《屯南》2212)

两版同卜,是一组商王观日出的祭祀行事卜辞。湡当即《尧典》“宅嵎夷曰旸谷,寅宾出日” 的的“嵎夷”,位于东方,很可能在山东境内,《尚书·禹贡》云:“海岱惟青州,嵎夷既略”。嵎又写作堣,《说文》云:“堣夷在冀州阳谷,立春日,日值之而出”。湡、嵎、堣, 是同地异写,甲骨文“观湡”,可知其地为由来已久的东方传统观测日出祭地,是“顺时覛土”[9] 的特定地望标位之处。祭典称,即截字,截有度居、依据、测度、揆度的意义,属于揆度日影正方向之祭。[10]湡”的字,象双手持礼璋形,我释璋之本字,字从辛,辛为凿玉具,盖借凿玉具示意是玉礼璋。[11] 此字亦见于殷墟出土玉璋朱书文字,文云:

于公…… (85AGMM64:3)

于[史公]。 (85AGMM57:4)

于小史,一。(85AGMM57:1)

[]于□辛,一。 (85AGMM54:3)

玉璋朱书文字,皆用为祭名动词。王辉先生释此字上象凿具以治玉,“下从双手持章以会意”。[12] 其说得之。字王氏谓“可看作从戈,从土,土亦声之字。……‘土’应为圭之象形。”[13]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系季旭升教授则认为,“‘’字应释为从士从戈,从士表示‘’是一种像斧钺类的东西;从戈表示‘’和戈同形。戈就是圭。”[14]李学勤先生认为,字应该从玉而省去了上一横笔,当为玉戈的专字。[15]李说可从。字甲骨文亦见,辞云:

戈一九,又□。(《合集》29783)

殷墟小屯M331出土玉雕人头像

《小屯南地甲骨》第857片  H24:12+228+453

意为献,大意说献祭青铜戈一秉及玉戈九秉,会否得到保佑。这与甲骨文记商王观测日出的祭沉玉行事,以及殷墟玉璋记祭而又用玉璋、玉戈之类的祭品相似,均极注重于玉礼器。与字从辛相同, 字人头部有一辛形,亦是借凿玉具以表示冠上的玉制扉棱或镂空雕妆饰。这种头冠上的玉妆饰在商代较为多见,[16] 如殷墟小屯M331出土玉簪头所雕人头像的冠上高妆饰,正类似辛形的玉妆饰,[17]可知辛形并非属意于墨刑。 字又见于周初金文,为职役之名,唯少了 字之六小点。[18] 朱凤瀚先生疑此字应是魌的本字,后乃讹变为僕字。他还指出郭氏谓僕字初形中人首所冠之辛为奴隶标记及施黥刑之刑具之象,并无很硬的根据,辛形当是三角形之冠或头饰的讹变,卜辞龙字等均足证辛为角冠类之象形。[19]

我一直留心墨刑方面的甲骨文材料,《小屯南地甲骨》[20]出版后,我得见其中第857片有二辞云:

辛未贞,其多隶。

其刖多隶。

“多隶”犹如《周礼·夏官》说的“隶僕掌五寝之埽除粪洒之事”。《仪礼·既夕礼》“隶人涅厕”,汉郑玄注:“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此片二辞对贞,与刖必为同类词,定是一个与刖刑意义相类的刑罚专字,我以为这才是殷墟甲骨文中所见真正的最直接的商代墨刑材料!

数年前,我参加一项与人合作的中华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八五”重点项目“早期奴隶占有制比较研究”的撰写,我把这一发现的考订意见写了进去。[21] 1994年10月在洛阳召开的“全国夏文化学术研讨会”上,我提交了一篇《夏商法律制度研究》的论文,也就其中的商代墨刑作了若干申论。[22] 由于两文受体例限制,不可能展开细说,故作小文,供同道批正。

在古文献中,墨刑的专字写作墨、黥、剠等。《尚书·吕刑》谓“五刑”为墨辟、劓辟、剕辟、宫辟、大辟。又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汉郑玄注引夏侯等书作“劓、刵、劅、剠”。还有写作或借为颢的。如湖北江陵高台18号汉墓出土木牍有云:“家优不算、不。”[23] 颢是的借字,意思说家内用人不纳算赋、不黥刑。《集韵》有云:“黥,古作。”此本之《说文》“,黥或从刀。”墨应是墨刑的初字,其它几个乃是后起形声字包括或体字。

早先文献中通常直称“墨”刑。《伪古文尚书·伊训》记伊尹为太甲“制官刑,儆于有位”,定巫风、淫风、乱风的“三风十愆”之罪,臣下不能匡正邦君,“其刑墨”。此亦见《墨子·非乐上》,并谓出于“先王之书”,当有所本。《周礼·秋官·司刑》言“五刑”之罪为“墨罪”、“劓罪”、“宫罪”、“刖罪”、“杀罪”。《尚书大传》卷二《甫刑》云:“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之不详(祥)之辞者,其刑墨。”《孝经·五刑》郑注:“劫贼伤人者墨。”秦汉之际墨刑通称黥刑。如《战国策·秦策一》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高诱注:“刻其颡,以墨实其中曰黥。”《睡虎地秦墓竹简》[24] 著录的《法律答问》有云:“黥劓以为城旦”(简二)、“黥颜頯”(简七四)、“或黥颜頯为隶妾”(简一七四)。湖北江陵张家山第247号汉墓出土竹简《奏谳书》有云:“黥媚(女子名)颜頯”、“当以奸及匿黥舂罪论”、“取亡人为妻,黥为城旦”、“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25]《说文》云:“黥,墨刑在面也。”从古文献及地下出土文字材料可知,“墨”是墨刑的本字,黥、剠、等字比较晚起。这一文字的演衍脉络,恰可与甲骨文字相衔接。

上揭甲骨文字,是个独体表意字,字形上部示意某种尖利器在刺刻人首面颊或目缘额颡部位,下部从土,与刖刑属于同一类的刑罚名,正与古文献及地下出土文字材料所述墨刑相合。墨刑是用刀刺刻罪人面部,再以土墨涅窒创口即难褪色,成为永久的犯罪标志。

《周礼·秋官·司刑》郑氏注:“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史记·五帝本纪》“五刑有服”,《正义》云:“墨,点凿其额,涅以墨。”《尚书·吕刑》郑注:“黥谓羁黥人面。”日本东京内阁文库藏清初杨乔岳等辑郑康成古注本《纬书》,其中《尚书纬》七种之一的《尚书刑德仿》有云:“涿鹿者,竿人颡也。黥者,马羁竿人面也(疑当读作‘黥马者,羁竿人面也’)。”郑康成注:“涿鹿、黥,皆先以刀芒伤人,墨布其中,故后世谓之墨。”竿义同凿、笮,在此指墨刑之所施法。上引秦汉简牍:“黥颜頯”;颜者,指面额中央;頯音魁,指面颧颊间。《周易》鼎九四云:“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熹平石经“形渥”作“刑剭”。鼌说之《易诂训传》引京房曰:“刑在頄为剭”。頄指颧颊部位。

中国历代墨刑刺刻面部的部位未必一律,除有刺刻于额颡或颧颊者外,又有刺刻于目缘周围等其它部位者。据西周中晚期《匜》铭云:

我義(宜)鞭女(汝)千,女(汝)。今我赦女(汝),義(宜)鞭女(汝)千,黜女(汝)。今大赦女(汝),鞭女(汝)五百,罚女(汝)三百寽。

匜》铭文(左盖、右器)

唐兰先生谓、黜皆属墨刑。[26]意同《易》鼎九二“鼎折足,复公餗,其刑渥”的渥字,与剭通,指墨刑。但铭文既云赦而减改先前的刑罚为黜,最后又从轻改为鞭五百而罚三百寽,则知周代墨刑又细分轻重,前者盖满脸大面积施墨刑,后者可能指局部施墨刑。又如《周易》睽卦六三云:“见舆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释文》曰:“天,剠也。马云:‘剠凿其额曰天'。”《周易集解》引虞翻云:“黥额为天。”又如《说文解字义证》“黥”字条云:“晋令:奴婢亡,加铜青若墨黥黥两眼;后再亡,黥两颊上;三亡,横黥目下;皆长一寸五分,广五分。”由此固知古代墨刑亦细别罪之轻重,而所施脸上部位有异也。另还有数刑并施的,如秦简《法律答问》、汉简《奏谳书》中均有黥劓并惩的案例。1967年山东诸城东汉墓出土画像石,有描绘罪人被施行髡黥刑罚的场面。[27]

山东诸城东汉墓出土描绘罪人被施行髡黥刑罚场面的画像石摹本

然则甲骨文字,可释为墨字,乃古人所谓“羁黥人面”之意,即刺刻面部而涅窒土墨的构形,用为墨刑的专字。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同人对上揭第857片考释云:字“当是一种刑法,因在此片中与刖刑相对。”[28] 这是正确的,可惜他们没有进一步指出其到底属于一种什幺性质的刑罚,另外他们认为此字与《存》上667一片的字相似,也是有疑问的。查该片又见《合集》3286,其字与刑罚无关,通考所有关于这个字的辞例,未发现有任何一例同于“刖多隶”、“刖隶八十人,不死”(《合集》580)、“椓羌不黹死”(《合集》525)的句法,这个字一般都用于祭祀场合,如祭山川地祇的“于”(《合集》18072)等等,可能属于刜首祭神一类的祭仪。《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苑子刜林雍,断其足。”《说文》:“刜,击也。”总之,这个字没有象刖、劓、墨一类刑罚专字有直接的施刑对象,与墨也是判然两字。

值得注意的是,甲骨文中固定用为肉刑专名的字,与文献所谓“五刑”中的四种肉刑名,几乎完全一致,与甲骨文中名目繁多的祭祀用语则几乎属于互不相关的文字使用范畴,这有可能揭开商王朝法律制度及内容已佚不明的所谓“汤刑”[29]的若干史料。

那么,商王朝几种刑罚的轻重等次是如何排列的呢?我们不妨先从古代一些文献记述说起,下面是两种说法的对照:

《尚书·吕刑》: 墨 ── 劓 ──(刖)── 宫── 大辟

《周礼·司刑》: 墨 ── 劓 ── 宫 ── 刖 ── 杀

显然它们都是按轻重次序排列的,但略有不同。前者把宫刑列为仅次于大辟的酷刑,后者是把刖刑列为次于极刑的酷刑,而宫刑则降次一等,即孙诒让《周礼正义》说的“宫罪轻于杀刖,而重于劓墨”。前者恐怕与家族本位的子孙繁衍观念不无关系,后者反映了个人本位的社会观念的上升,说明后者的时代性要晚一些。《尚书大传》卷二《甫刑》云:“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触(劅)。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人者,其刑劓。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祥)之辞者,其刑墨。降畔寇贼,劫略敚攘矫虔者,其刑死。”《孝经·五刑章》郑注云:“踰垣墙,开人关者,膑。男女不与(以)礼交者,宫割。穿窬盗窃者,劓。劫贼伤人者,墨。手杀人者,大辟。”此两说的几种刑罚排列次序,与上述《周礼·司刑》一致。

此外,《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汉书·刑法志》引此文“钻笮”作“钻凿”)大刑的甲兵斧钺指聚兵诛逆而戮其全族;薄刑的鞭扑指鞭挞杖笞,是韦注所谓“教刑”。中刑的刀锯钻凿即上文所论四种“肉刑”,据吴韦昭注云:“割劓用刀,断截用锯。(《汉书·刑法志》韦注:‘锯,刖刑也。’)钻,膑刑也。笮,黥刑也。”劓、刖、膑、黥的排列似按先重后轻,但也可能以刖刑为重,语序错综而已。刖刑细分刖足、髌去膝盖骨一系,而以刖足为重,这很接近上揭《尚书·吕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劓刑也是分出割鼻、割耳一系,又以割鼻为重,均当属于古代具体的刑罚执行轻重类别。《尚书·康诰》亦记轻于“刑人杀人”的,为“劓刵人”。对于割鼻、割耳的肉刑区分,也有持否定意见者。清人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即以为:“五刑本有刖无刵,则刖、刵字之误也。”王引之《经义述闻》也以为刵是刖的讹字。这是成见,难以遽信。

再来看甲骨文中反映的肉刑,其轻重等次的制定架构又怎样呢?

《科伦》S121

李学勤先生曾谈起,德国科伦东亚美术博物馆(Museum fÜr Ostasiatische Kunst, Cologne)藏有一块武丁时龟腹甲的左尾甲下端残片,上有残辞三个:

……刵刖。

《合集》525

他认为此片内容很重要,可纠正经学上关于刵是否是刖的讹字之疑,还可证明从商代到西周这几种肉刑都是存在的,《尚书·康诰》“劓刵人”的记载不误。[30] 这片甲骨近着录于雷焕章先生新编着的《德瑞荷比所藏一些甲骨录》,着录号GSNB S121。[31] 它的重要性还进而证实了肉刑的轻重等次,其作为商代法律制度的一项内容是确实存在的。

《合集》581

这片“刵刖”三刑的排列之略,殆按先轻后重言之,(劓)、刵一系似稍轻,刖刑在人足,又重之。但此等刑罚所施,只为伤残其身,而不希望其死。甲骨文恒言:

贞刖隶不死。(《合集》581)

庚辰卜,王,朕椓羌不黹死。(《合集》525)

下一辞大意讲商王对羌奴施割除生殖器的椓刑而以针线缀缝其创口,问其是否能活下来。残其身而不伤其命,是为了继续役用。《周礼·秋官·掌戮》有云:“刖者使守囿。”《韩非子·外储说左下》云:“刖人足,所跀者守门。”后世宫中太监皆用阉割者。由此均可得一窥。然则劓、刵、刖三刑一系,再加上椓刑,以及上揭甲骨文所见墨刑新史料,其刑罚轻重等次的架构,盖视墨、(劓)、刵、刖、椓为级升的,其实也自有一套“五刑”系统。其基本内容与《尚书·吕刑》的墨、劓、剕、宫之肉刑排次和“爰始淫为劓、刵、椓、黥”是相当接近的,显然其刑法之间是有因循沿替关系的。

总而言之,《小屯南地甲骨》第857片的字,是刺刻面部而涅窒土墨的构形,乃“羁黥人面”之表意,为墨刑的专字。辞云“其墨多隶;其刖多隶”,乃为择选刑罚轻重而卜,所施罪人是已定的,从中多少可以看出,商代的量刑原则并不全据罪之轻重来定,神判也据要位,显示了早期刑法的特点。这片甲骨文的出土,为研究商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又一十分难得的重要材料,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在殷墟考古发掘工作中的一个新收获。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

写于北京霞光里寓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修订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再订

(原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五辑,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曾侯乙墓楚简墨字,与甲骨文对照。



注释:

[1]见赵佩馨:《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五刑──并释剢二字》,《考古》1961年第2期。

[2]见胡厚宣师:《殷代的刖刑》,《考古》1973 年第2期。

[3]见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大东书局1931年5月版。

[4]见日本白川静:《辠辜关係字说──主として中国古代における身体刑について》,《甲骨金文学论丛》第八集,油印本,1958年。后收入《甲骨金文学论集》,日本京都朋友书店1973年12月影印本;1997年11月再版。

[5]见籾山明:《甲骨文中の“五刑”をめぐつて》,《信大史学》第5号,1980年。

[6]见詹鄞鑫:《释辛及与辛有关的几个字》,《中国语文》1983年第5期。

[7]见汪宁生:《从死亡符号到奴隶符号──释“辛”》,《故宫文物周刊》第174期,1997年。

[8]见陈昭容:《释古文字中的“丵”及从“丵”诸字》,《中国文字》新22期《李陆琦教授逝世纪念特刊》,台北艺文印书馆,1997年。

[9]《国语·周语上》。

[10]见宋镇豪:《甲骨文中反映的农业礼俗》,《东方学报》(京都)第71册,1999年3月。

[11]别详宋镇豪:《中国风俗通史·夏商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441~442页。

[12]见王辉:《殷墟玉璋朱书文字蠡测》,《文博》1996年第5期。

[13]见王辉:《殷墟玉璋朱书“”字解》,《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

[14]季旭升:《谈甲骨文中“耳、戊、已、士”部中一些待商的字》,《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10月版,第200~201页。

[15]李学勤:《<周礼>玉器与先秦礼玉的源流》,《东亚玉器·East Asian Jade:Symbol of Excellence》,Vol.I.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考古艺术研究中心1998年11月版,第36页。

[16]参见宋镇豪:《夏商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390~394页,又图48、51~53。

[17]见石璋如:《殷代头饰举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8本下,1957年,图版肆:2。殷墟小屯M331出土玉簪头所雕人头像照片采自李济著、日本国分直一日译本:《安阳发掘》,新日本教育图书1982年5月版,第274页,46图。

[18]见王长启:《西安市文物中心收藏的商周青铜器》,《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5期。

[19]见朱凤瀚:《僕麻卣铭考释》,《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版。

[2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小屯南地甲骨》上册第一分册,中华书局1980年10月版。

[21]见胡庆钧主编:《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93页。

[22]见宋镇豪:《夏商法律制度研究》,《夏文化研究论集》,中华书局1996年9月版,第157页。

[23]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高台18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图版贰:1。原简报颢字误释为愿字,不确。此从黄盛璋《发往地下的文书——告地策》一文说,刊《文物天地》1993年第6期。

[24]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9月版。

[25]见《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文物》1993第8期。

[26]见唐兰:《陕西省岐山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文物》1976年第5期。

[27]见任日新:《山东诸城汉墓画像石》,《文物》1981年第10期,第18页。原称“舞乐、百戏、拷打、髡刑图”,据日本松丸道雄、永田英正著《中国文明の成立》一书考订,认为这是一块描绘罪人被施行髡、黥刑罚场面的画像石(ピジュアル版《世界の历史》5,日本讲谈社1985年版,第172页插图)。

[28]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着:《小屯南地甲骨》下册第一分册《释文》,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版,第902页。

[29]《左传》昭公六年有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0]见李学勤:《海外访古续记(二)》,《文物天地》1992年第6期。又收入《四海寻珍》,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31]雷焕章:《德瑞荷比所藏一些甲骨录》,Ricci Institute 利氏学社,汉学新丛书77,台北光启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229~230页。雷氏释文误读为“自西比臿”,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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