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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会议论文]“贝玉”不是商代人的葬具——读姚朔民《“具乃贝玉”新说》 | |
马季凡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 2005-03-12 15:33:40 阅读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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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姚朔民先生提出《尚书•盘庚》(中)篇“具乃贝玉”一语,是“准备葬具”而否定“聚敛财货”的旧说,然而旧说在文字的训释上是顺适的,对整个句子的解释并无矛盾。“葬具”应是人人皆备的,而对已发掘的商代墓葬统计,口含玉的墓很少;随葬贝的墓,不到一半,多数商人的墓里没有随葬贝玉。所以“贝玉”不是商代人死后埋葬时必备的“葬具”,而只是诸多随葬品中的一种。从商、周甲骨文及金文知,贝在商、西周时期是货币而不是葬具。 [关键词]商代贝玉葬具货币
姚朔民先生在《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上发表了《“具乃贝玉”新说》(以下简称《新说》)一文,对《尚书·盘庚》(中)篇中的“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一句,进行了重新诠释。姚先生释“具”为“准备”,释“贝玉”为“葬具”,译“具乃贝玉”一语为“准备你们自己的葬具吧”。姚先生译这个句子为“我的治理政事的臣下们,准备你们自己的葬具吧(意即去死)”。这个“新说”确实十分地新颖,破了自伪孔传以来释“具”为聚、聚敛,“贝玉”为财富的传统说法。把盘庚指责一些在位的大臣不注重政事而只图聚敛财富的传统说法,改释为盘庚要他的臣下们准备去死,并由此得出“贝”不是货币。反复读了姚先生的《新说》,再对着《尚书·盘庚》篇细读后,觉得有三个问题需要同姚先生讨论:一是对《盘庚》中篇里“具乃贝玉”一语的训释;二是有关商代的葬制即“贝玉”是否是商人死后必备的“葬具”;三是“贝”是不是货币。这些问题牵涉到对商代的礼制和社会经济的认识,所以我们把这几个问题提出来讨论,以就教于姚先生和学界师友。 一、对“具乃贝玉”一语的文字训释。 《新说》文中,主要着笔于对“具乃贝玉”一语中的“具”和“贝玉”两个词的解释。《新说》释“具”为“准备”,本不误,但是它只是这个字的一种含义。其实“具”字在古代文献中还有其他的多项用义,并非只有此一义,只要查一查古今的字书就会明白。例如还有以下一些含义: 1、有“置办”义。《说文》“具,共置也,从廾从贝省。古以贝为货”。段玉裁注:“共、供古今字,当从人部作‘供’。”[1]《仪礼•士相见礼》“以食具告”,郑玄注“具,犹办也”。又,《士相见礼》“宗人告有司具”,郑玄注亦云“具,犹办也”; 2、有“备办”义。《广韵•遇韵》“具,备也,办也。”《左传•隐公元年》“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礼记•祭统》“官备则具备”,郑玄注“具,所共众物”; 3、有“具有”义。《孟子•公孙丑上》“具体而微”,赵岐注“体者,四肢股肱也……具体者,四肢皆具(有)。微,小也。” 置办、备办、具有等词在用义上皆与聚、聚敛相近,只是后者是一个贬义词。 说“贝玉”是“葬具”,即下葬时含在死者口中的“含饭”,这个说法在“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一句中,无大碍。但是,这一句话后面紧接着是大臣们的先祖让盘庚的先祖降大罪于诸位臣僚(“乃祖乃父丕乃告我高后曰:作丕刑于朕孙!迪高后丕乃崇降不祥”),此句的前半若如《新说》所谓,是盘庚让他的大臣们准备“葬具”,后面接着威胁要对大臣们进行惩罚,就不符合盘庚讲话的逻辑。在《盘庚》篇中,盘庚威胁要对某些人进行惩罚时,总是先数其罪行,然后再说要对他们进行惩罚,如: 汝万民乃不生生,暨予一人猷同心,先后丕降与汝罪疾。 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则(贼)在乃心,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乃死。 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异种于新邑。 按照盘庚讲话的逻辑和习惯,这句话的前半,应是他指责大臣们的某种罪行,后半句才是对犯有这种罪行的人的惩罚。要作为“罪行”的话,旧说大臣们“聚敛财富”、“言其贪”的见解就不是没有理由的。 二、贝玉是葬具在考古中得不到证实 按《新说》,“贝玉”是指葬具,“具乃贝玉”是盘庚要他的大臣准备去死的意思。既然如此,那么,死后口含“贝玉”而葬,就应是商人必具的礼制。但是,这种“礼制”不但在考古上得不到证实,而且还与考古发现相矛盾。 首先说“玉”的问题。在安阳殷墟范围内,从1928年开始发掘至今,已历75个年头,发现的大小商代墓葬达数千座,墓中随葬各种形式的玉器的也不少,但是,作为“葬具”而“含”在口里的现象,却是很少的。玉器多是礼器、兵器以及挂在身上的装饰品。[2]可见“玉”器虽是商人常使用的随葬品之一种,但却不是商人死后必用的葬具“含”。 再说“贝”。确实,在商代人的墓葬中发现有用贝随葬的,也有一些死者含贝于口中的埋葬。但是,对已发掘出的数千座商代墓葬进行全面分析后,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随葬贝与否,只是死者家人的喜好(或者是死者生前的要求),并不是商代人必遵的一种礼制。在安阳殷墟商代人的墓葬中,从统计数字表明,随葬贝的墓,仅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左右。例如,1953年在大司空村发掘的165座商墓中,随葬有贝的墓83座,占50.3%。[3]1958—1961年在安阳殷墟发掘的302座商代竖穴土坑墓中,随葬有贝的墓83座,占27.48%。[4]1969—1977年,在殷墟西区发掘的939座商代墓葬中,有贝随葬的墓为326座,占34.7%。[5]1982—1992年在安阳郭家庄发掘184座墓(其中2座未发家,实发掘182座墓),随葬贝的墓86座,占47%(以182座墓计)。[6]没有随葬贝的墓并非贫寒不能备办一、两枚贝,在上述除大司空外的三批1423座商墓中(大司空村没有对随葬贝的墓号加以登记,无法作统计),有青铜礼器觚、爵随葬的墓,多数没有贝随葬。如1958—1961年发掘的302座墓中,随葬青铜礼器觚、爵等的墓14座,其中随葬贝的墓仅有2座。1969—1977年在殷墟西区发掘的939座墓中,随葬觚、爵等青铜礼器的墓共有56座(其中几座虽无觚、爵但有其他青铜礼器鼎、簋、卣、鬲等重器亦计在内),其中随葬有贝的墓19座,也是多数不随葬贝。郭家庄的182座商墓,随葬青铜礼器的墓15座,有贝随葬的也只是有4座。能以青铜礼器随葬的人,其生前社会、经济地位皆不算低,起码也应是平民中的上层。其中有些墓主人的社会地位可能更高,像武官村北地M1号墓,是一座长3.75米,宽2.10米,有棺有椁的中型墓,墓中的随葬品除鬲、簋、盂、罐陶器外,还有青铜礼器鼎2件、甗1件、觚2件、爵2件、瓿1件、斝一件、戈4件、刀2件、锛1件以及殉人6个。[7]这座墓的主人显然属于奴隶主阶层中人,然其墓中没有贝随葬。1984年在殷墟戚家庄发掘的269号墓,也是一座随葬品十分丰富的中型墓葬,有随葬品73件,其中青铜器58件(容器19件,乐器铙3件)有近30件上有铭文、玉器5件、象牙杯1件,这样的墓也没有贝随葬。[8]还有更大规模的墓没有随葬贝的,如1990在安阳殷墟郭家庄西部发掘的M160号墓。此墓长4.5米,东边宽2.88米,西边宽3.04米,有椁有棺。棺椁都髹红、黑、白等颜色的漆数层,下葬时椁盖上还覆盖丝织物。这座墓有幸没有被盗,故随葬品保存完好而相当丰富,共计353件,其中包括青铜器291件(青铜器中作为重器的礼乐器44件,兵器特别多,达232件,有作为权力象征的钺3件以及戈119件、大刀2件、矛97件,镞906件、弓形器1件、镦1件),玉器33件,石器6件,陶器16件,骨器4件,象牙器1件,竹器1件,漆器1件,另外还有4个人殉葬。在此墓的西南,有两座车马坑(每坑埋一车两马)、一座马坑(中埋2马3人)、一座羊坑(中埋2羊1人),这四个埋有车、马、羊和殉葬人的坑,发掘者认为应是M160的陪葬坑。[9]从这座的规模、随葬品的数量、质量以及陪葬坑情况看,是仅次于被认为是商王武丁之妻的妇好墓。发掘者们分析,此人应是一位较高级别的武将。这样规模的墓,却没有用贝随葬。[10]假若“贝玉”是商人死后下葬必具的“葬具”(如木制的棺、椁一样),上述一些地位较高,有经济能力备办葬具的墓主人,绝不会使其重要的葬具不备。可见,含贝并不是商代人下葬死者时的一种必具的礼制。贝和玉既然不是商代人死后埋葬时口含的必备礼制,那么说“具乃贝玉”是盘庚让大臣们准备“葬具”,即“让大臣们准备去死”的代称的新说,实为无据。 在商代人的墓中,确实有不少用贝随葬的(大约占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左右),但是这些随葬的贝不是作为礼制“含”,而仅仅是作为随葬品的一种,它并不具有商人必遵的礼制地位。如果是“含”的话,应如《新说》文中所引《礼记·杂记下》所云“天子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的数量,商时虽不能如此划一,但也不可奇多奇少。而商代墓中随葬贝的多寡却没有什么定数。规格高的墓,如妇好墓里,随葬贝6880多个。在一些很小的墓里,却也有随葬数百个贝的,如安阳白家坟西B区49号墓,随葬385个贝。这座墓却是一座小墓,它长2.80米,宽1.02米,其他的随葬品只有两件陶器(觚和盘)、一枚骨制的箭头以及一块羊腿骨。[11]在殷墟西区的272号墓里,随葬贝350个。这也是一座小型墓,它长2.47米,宽1.04米,其他随葬品只有陶制的觚、爵、盘、罐、簋各一件,青铜制品有一把铜锥、一个铜铃以及玉饰一件。[12]上述两座墓,是属于中层平民的墓葬,他们的墓里却有三百多个贝,显然不合葬礼等级的礼制。另外,如果贝确是商人葬礼使用的“含”的话,那么,几百几千个贝是绝对无法“含”在死者的口里的。所以,在一些商代人的墓里随葬的贝,并不是作为“葬具“的“含”,而只是诸多随葬品里的一种物品而已。因此,是否用贝随葬,完全是死者家人或死者本人的意愿,而不是必须使用的“葬具”。《新说》文中所引用的有关以贝玉为含的文献,都是春秋以后的文字,其制度不能上推到商代。 既然“贝玉”不是商代人们死后下葬时必须具有的“葬具”,说“具乃贝玉”是让人准备去死的代称,就缺法根据。 三、甲骨、金文可证实“贝”是商代的货币 在商代人墓里随葬的贝,看不出在商人的葬制上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它仅只是诸多随葬品中的一种。古人的意识是“事死如事生”,商人迷信,行厚葬之风,就是出于这一思想。所以,凡是作为死者的随葬品,都应是时人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随葬入死者的坟墓,是让死者在另一个世界里享用。这种思想,在今天一些人们的头脑里,还深深地存在着。“贝”作为随葬品之一,它在商代应是一种有价值的物品。这种“价值”就是“贝”在商代是流通的货币。 我们在商代的甲骨文和商周青铜器铭文中,都发现有用贝作为赏赐品,如甲骨卜辞云: 庚戌……贞赐多女又贝朋。《合集》11438 “朋”是贝的计量单位。王国维说是十个贝为一“朋”。[13]作为赏赐品的东西,都是有价值的。青铜器铭文中,赐贝常见,而受赐者以其所得的赏贝去制造一件青铜器,如发现于安阳后岗圆坑内的“戍嗣子”鼎铭云: 丙午,王商(赏)戍嗣子贝廿(二十)朋,在□□,用作父癸宝鼎。唯王□□大室,在九月。犬鱼。[14] 此铭文中说,商王赏赐给戍嗣子贝二十朋,戍嗣子“用”所赏的贝为资,去制“作”一件祭祀父癸的青铜鼎。这就是贝作为货币所具的购买力。在西周时期的一件铜器铭文里,记载了制做一件铜器所用贝的数量: 遽伯还作宝尊彝,用贝十朋又四朋。遽伯还簋(《殷周金文集成》7363) 贝若不是货币而具有购买力,此簋铭就无法读通。 在西周时期,有的贵族用贝去买玉器,如西周早期的“亢鼎”铭文中,记录公大保用五十朋贝从一个叫美亚的人的手中买一块玉: 乙未,公大保买大休(球)于美亚,在五十朋。公令亢归美亚贝五十朋。[15] 稍晚的“卫盉”铭文里,记载了贵族矩伯,在裘卫那里取去一块价值八十朋的玉璋,这块玉璋若用土地相交换,就需要“十田”即一千亩: 矩伯庶人取瑾璋于裘卫,在八十朋。厥贮(贾)其舍田十田。《集成》9456 “在八十朋”,就是这块瑾璋价值八十朋贝。从上引甲骨文及金文已能证实:贝在商周时期确为行用的货币。 贝是货币而不是葬具,“具乃贝玉”是盘庚对他的一些大臣不用心于政事而只图聚敛财富的指责,就应是合理的解释。对那些不用心于政事而只图个人聚敛财富的大臣,盘庚借这些大臣祖先的要求对他们动用“丕(重)刑”,整个句子的上下文意也就十分地顺适。 盘庚迁都的原因迄今众说纷纭,其实《尚书·盘庚》篇里已经讲明:是出于政治的及军事需要,亦即商朝发展的需要。《盘庚》下篇云: 尔谓朕曷震动万民以迁?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 《盘庚》上篇云: 若颠木之有由蘖,天其永命我于兹新邑,绍复先王之大业,厎绥四方。 盘庚胸怀壮志,他要“复我高祖之德,乱越我家”,他要“绍复先王之大业,厎绥四方”。在盘庚坐上王位宝座时,商朝的都城在奄,据古文献记载,其地在今山东的曲阜一带。商朝开国之初建都于西亳,即今河南偃师县城西北。因“比九世之乱”发生内部争权,从仲丁始,进行多次迁都:仲丁迁嚣(隞,今郑州市)、河亶甲迁相(今河南内黄)、祖乙迁邢(今河北邢台。或说祖乙迁庇,地在今山东费县)、南庚迁奄。到了奄地建都,是极不利于对西方和北方广大地区实施统治的。也可以说,商人迁都到奄,他西部和北部即今河南、河北的广大地区已不能完全控制,应是商朝势力最弱的时期。所以盘更把他的迁都比作“若颠木之有由蘖”:把他治下的王朝比作“颠木”(一棵倒地的大树),将由此重新发出新枝芽。盘庚迁都的志向,他要重振王朝雄风的决心,遭到那些只图眼前利益,安于现状,贪恋享受的贵族们的激烈反对。所以盘庚除了苦口婆心地说服外,对其顽固者加以打击,方能实现他迁都的目的。要打击顽固者,就要先揭露其罪行。不理朝政只图“具乃贝玉”就是一大罪行。 盘庚对一些大臣贪财的指责贯穿于迁都前后。《盘庚》“中篇”是迁都前告诫臣民的讲话,在这篇讲话里,他指责一些大臣贪财(即“具乃贝玉”)。这个指责,在《盘庚》下篇,即迁都后对群臣所作的一次讲话精神是相一致的,如在“下篇”里,盘庚说“朕不肩好货,敢恭生生”。周秉钧先生注释说:肩,任也。好,喜欢,读去声。恭,举用。生生,营生也。意谓我不任用好货之吏,敢用营生之人。盘庚又说:“无总于货宝,生生自庸”。周先生说:总,聚也。庸,功也,此谓建功,是盘庚告诫大臣们不要聚敛财货,要为朝廷建立功业。[16]如果“具乃贝玉”的“贝玉”是“葬具”而不是财货,迁都后盘庚就不会有对大臣们发出“无总于货宝”的告诫。 从以上事实可见,“贝玉”中的“贝”,在商代应是“货币”而不是“葬具”。 本文撰写过程中得到杨升南先生悉心指教(关键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敬意和感谢。
[1]具字从贝不误,西周早、中期金文中的具字就从贝,见容庚《金文编》卷三“具”字下所收;又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所编《殷周金文集成》卷四1548之“具父乙鼎”、2128之“具作父庚鼎”、2341之“叔具鼎”,卷五2838之“曶鼎”等。 [2]含玉在一个墓葬群中的具体数量报道不多,但是含玉于口的墓总体上是不多的,如1953年在大司空村发掘166座商代墓葬,有32座墓出土52件玉器,只有7座墓是将玉含于口中的(马德志等:《1953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中国考古学报》第九册,1955年);1958—1961年在安阳殷墟发掘302座商人墓,随葬玉器墓22座出土玉器65件,“似多作佩带”,未报道含玉墓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墟发掘报告(1958—1961)》);1969—1971年在殷墟西区发掘939座商墓,有125座墓随葬玉器275件, ‘大部分为装饰品“,含玉的墓数未报道(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69—1977年殷墟西区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之“墓葬登记表”);在郭家庄发掘184座商人墓中,有22座墓随葬45件玉器,含玉的墓数未报导(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安阳殷墟郭家庄商代墓葬(1982—1992年考古发掘报告)》附表1“郭家庄商代墓葬登记表”)。 [3]马德志等:《1953年安阳大司空村发掘报告》,《中国考古学报》第九册(1955年)。 [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墟发掘报告(1958—1961)》第258页,文物出版社,1987年。 [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69—1977年殷墟西区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之“墓葬登记表”。 [6]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安阳殷墟郭家庄商代墓葬(1982—1992年考古发掘报告)》(第159—177页)附表1“郭家庄商代墓葬登记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7]见《殷墟发掘报告(1958—1961)》第352页。 [8]安阳市博物馆:《殷墟戚家庄269号墓发掘简报》,《中原文物》1986年第3期。 [9]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安阳殷墟郭家庄商代墓葬(1982—1992年考古发掘报告)》第150页。 [10]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安阳殷墟郭家庄商代墓葬(1982—1992年考古发掘报告)》第77、126页。 [11]见《殷墟发掘报告(1958—1961)》第346页。 [12]见《1969—1977年殷墟西区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1期第145页。 [13]王国维:《说珏朋》,《观堂集林》卷三,中华书局,1959年。 [14]郭沫若:《安阳圆坑墓中鼎铭考释》,《考古学报》1960年第1期。为减少造字,故用方框(□)表示未识的古字。 [15]马承源:《亢鼎铭文——西周早期用贝币交换玉器的记录》,《上海博物馆集刊》第八期,上海书画出版社,2000年12月。 [16]周秉钧:《商书易解》第109页,岳麓书社,198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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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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