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甲骨文中的“寤”
【首發】王子揚(首都師範大學文學院)
甲骨文有以下寫法的字(以下用“〇”指代這個字):
合補452+ | 合17445 | 合17446 | 合17464+ | 合17467 |
合17472 | 合18660 |
“〇”,過去多依丁山先生釋作“夢”。[1]《類纂》、《詁林》將這種形體的字編為3074號,與“夢”字共用一個字頭(《類纂》1185頁、《詁林》3105~3112頁)。其他近出有影響的工具書也大多把“〇”釋作“夢”。[2]可見,釋“夢”的意見影響很大。
我們也注意到,有一些學者認為“〇”與確定的“夢”字可能不是一個字。比如張亞初先生釋此字為“處”。他說:“〇即處字(引者按:原有括注‘《總類》四五一頁’),西周銘文作,牀几之形稍有變化,但它是虎頭人止息于牀几之形是很清楚的,字形與西周金文之處也一致,釋為處字毫無疑問。字从虎頭人,是以虍為聲符,這是形聲兼會意字。”[3]
徐錫臺先生釋“虐”。他認為此字从疒从虎,當即字,疑虐字。[4]
此外,李宗焜先生《殷墟甲骨文字表》把“〇”編為3666號,與3364號的“夢”分欄放置,[5]可見李先生也認為此字可能不是“夢”。何會博士在其綴合釋文中也按原篆摹出字形,沒有隸定,顯然也不認為此字是“夢”。[6]
筆者也認為,“〇”不是“夢”字。“〇”字左側上部毫無疑問从“虍”,與公認的“夢”字相應位置的筆畫作“”、“”、“”、“”截然不同(參看《新甲骨文編》第401~402頁)。釋“〇”為“夢”,其所从的“虍”旁不能得到落實。這就好比過去一直釋作“執”字異體的“”、“”形之字,釋作“執”以後,其右側“人”形頭部的“虍”旁同樣不能得到落實。裘錫圭先生改釋為“虜”,指出“此字右旁下部大概是兼象被執人形和‘虎’的下部的,全字可分析為从‘幸’(依《說文》當作‘’)或‘執’,‘虎’聲。”[7]裘說有理。
釋讀“〇”也應該遵循這個思路。前引張亞初先生說解“〇”是“虎頭人止息于牀几之形”,并說“字从虎頭人,是以虍為聲符,這是形聲兼會意字”。這些都是很好的意見,然而釋作“處”是不對的。古文字中的“(床)”與“”一般不通用,甲骨文中的偏旁“(床)”到了周代金文系統中一般也不會演進為“”這個偏旁,甲骨文从“(床)”諸字到了周代金文中仍然从“(床)”作,不曾見到从“”者,就是明證,所以“〇”字不會是“處”字。釋“虐”同樣沒有根據,不論。
筆者認為,“〇”字當釋為《周禮·春官·占夢》“寤夢”之“寤”。此字从虎頭人(即“”)[8]躺臥(床)上,會寤寐之狀,其左上“虍”旁乃其聲符。這個形體很可能就是“寤夢”之“寤”的初文。“虍”,上古屬曉母魚部;“寤”,上古屬疑母魚部。兩者韻部相同,聲紐皆為牙喉音,中古皆為合口一等字。可見,兩者上古聲音當十分接近,“虍”完全有資格充當“寤”的聲旁。戰國時期楚國文字資料中的“吾”就常用从“虍”的“”字(實即甲骨文“”字,从“人”旁的字到戰國時代往往添加飾筆而演進為“”)來書寫,是其顯證。吴越出土的文字材料“攻”又作“工”、“工”, 从“吾”得聲的“”與从“虍”得聲的“”、“”[9]相通也可以證明這一點。
“寤”,《說文》:“寐覺而有信曰寤。从省,吾聲。一曰:晝見而夜夢也。五故切。,籀文寤。”《說文句讀》、《說文通訓定聲》、《說文解字注》皆訓“寤”為“寐覺而有言曰寤”。《玄應音義》卷三引《倉頡篇》云:“覺而有言曰寤。”《段注》關於改“有信”為“有言”的理由有詳細闡述,可作為代表:
“有言”,今鍇本作“省信”,鉉本作“有信”,皆誤。今依《韻會》所據鍇本。釋玄應引《倉頡篇》“覺而有言曰寤。”《左傳》季寤,字子言,是其證。[10]
段說有理,“寤”當以“寐覺而有言”之訓為是。《周禮·春官·占夢》:“以日月星辰占六夢之吉凶:一曰正夢,二曰噩夢,三曰思夢,四曰寤夢,五曰喜夢,六曰懼夢。”“寤夢”或作“悟夢”,鄭玄注:“寤夢,覺時道之而夢。”馬瑞辰於《詩經·關雎》“寤寐求之”下通釋云:
寤寐,猶夢寐也。《說文》:“覺而有言曰寤。从省。一曰,晝見而夜夢也。”《周官·占夢》“四曰寤夢”,鄭注:“覺時道之而夢。”即《說文》“一曰晝見而夜夢”之義。而凡夢亦通言寤。《左傳》鄭莊公寤生,杜注:“寤寐而莊公已生。”《逸周書·寤儆解》:“王曰:今朕寤有商驚予。”孔注:“言夢為紂所伐,故驚。”又“王召左史戎夫曰:今夕朕寤遂事驚予。”寤亦夢也。漢武帝《悼李夫人賦》云:“宵寤夢之芒芒”,以寤夢連言,皆寤訓為夢之證。……[11]
《寤儆解》“今朕寤有商驚予”之“驚”,孫詒讓認為通作“儆”,是也。這句話是說武王秘謀伐商後,夢見商朝警戒周王動向,以為秘密外泄,故驚恐萬分。馬說此句中的“寤”與“夢”同義是道理的。
據此,典籍中“寤”有二義:一是“寐覺而有言”,一是與“夢”同義,但與夢當有區別,否則先民就不會另造“寤”字了。據《說文》及古書訓詁,“寤”大概是人處於半睡半醒狀態,兼有囈語,也就是說夢話,是一種淺度睡眠狀態下有所夢的行為。過去學者沒有懷疑釋“〇”為“夢”的意見,就是因為用“夢”去解釋含有“寤”的卜辭,皆文從字順。現在我們釋出“寤”字,就不能用“夢”隸寫卜辭了。
比較完整的含有“寤”的辭例如下:
(1)甲午卜,貞:〇,亡匄(害)。十二月。
貞:〇,其有匄(害)。 合補452+合17333[12](合17467同文)[賓三]
(2)甲戌卜,[]贞:(有)〇,[王]秉棘[13],才(在)仲宗,不[隹(唯)](忧)[14]。八月。一 合17445(合17444同文)[賓三]
(3)己巳卜,[貞]:(有)〇,王。八月。一 合17446[賓三]
(4)丙子卜,,貞:〇,唯孽。一
合5080+合17331+合9572+合16399+合17464[15][賓三]
用“寤”來講解這些卜辭,非常合適。《合》27253有字作“”,《甲骨文字形表》摹寫作“”,隸定為“”。[16]甲骨文這個形體右下从“五”,恐怕是在“夢”字基礎上增益的聲符,“吾”字从“五”得聲,而“寤”又从“吾”得聲,所以將這個形體釋為“寤”非常合適。實際上,“”字與“寤”字籀文“”除去“宀”旁剩下的部份非常相似,當是《說文》籀文所由出。
將《合》27253的“”釋為“寤”,并不影響前面釋〇為“寤”的結論。《合》27253屬於何組,而〇出現於賓組三類,不同組別的甲骨卜辭用字往往不同,[17]於此又增加一例。
附記:本文初稿蒙黃天樹師審閱指導,刘源研究员、谢明文兄也針對本文提出修改意見,一併表示感謝!
2010年12月26日晚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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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省吾主編、姚孝遂按語編纂:《甲骨文字詁林》第3105-3112頁,中華書局,1996年。
[2] 可參看沈建華、曹錦炎《甲骨文字形表》第140頁3487號,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年;劉釗、洪颺、張新俊《新甲骨文編》第401-402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
[3] 張亞初:《古文字分類考釋論稿》,《古文字研究》第十七輯,第236頁,1989年。
[4] 轉引自《詁林》第3111頁。
[5] 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第284頁,北京大學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裘錫圭教授),1995年。
[6] 何會:《龜腹甲新綴第三十八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https://xianqin.org/archives/2227.html,2010年12月25日。
[7] 裘錫圭:《說“揜函”——兼釋甲骨文“櫓”字》,饒宗頤主編:《華學》第一期,第61頁,中山大學出版社,1995年。
[8] 虎頭人的“”字卜辭多見,過去多釋為金文“虎方”之“虎”(《類纂》74頁)。武汶(蔣玉斌先生)跟帖指出“从虍从人之字,是虎字異體;但在用法上跟象形的虎字是有區別的。”(以上參看蔣玉斌:《<甲骨文合集>綴合拾遺(第六十七組)》,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https://xianqin.org/archives/2060.html,2010年9月11日)。蔣說很有道理。從古文字材料作為偏旁的“虎”有時可以寫作“”的情形看,“”作為偏旁時確實可以與“虎”通用,兩者聲音應該相同或相近的,“”顯然从虎頭得聲。但“”卻不一定是“虎”字異體,表示虎這種動物從來不寫作“”形,“”用為偏旁時一般也很少寫作象形的“虎”字,但不排除偶爾混訛的可能,因為立人只要加一斜筆就和表示虎身的筆畫十分相似了。不管怎樣,“”當从虎頭得聲是可以論定的。我們討論的這個字本來也可能寫作一個夢寐之狀的人臥於床上之形,會寤寐之意,後來才將頭部筆畫“變形聲化”為“虍”來標識“寤”字的音讀。本文結尾指出的《合》27253的“”字,用添加聲符“五”的方式來跟“夢”相區別可能就是這種情況的反映。當然殷人直接選用“”字來作為“寤”之聲符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9] “虍”、“魚”可能皆聲。
[10]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347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11] 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上》第33頁,中華書局,2008年。
[12] 林宏明先生綴合。參看《甲骨新綴第四六例》,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https://xianqin.org/archives/1744.html,2009年11月8日。
[13] 從劉釗先生釋,說見《釋甲骨文中的“秉棘”》,《故宮博物院院刊》2009年第2期,第6-12頁。
[14]“忧”字的读法从裘锡圭说,见裘锡圭《说“”》,《古文字论集》105页,中华书局,1992年。
[15] 《合》5080+《合》17331為林宏明先生綴合,參看《醉古集》第192組;後來林氏又加綴《合》9572,參看《甲骨新綴第八九例》,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https://xianqin.org/archives/1948.html,2010年6月15日。何會博士又加綴《合》16339、17464兩版,參見《龜腹甲新綴第三十八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先秦史研究室網站,https://xianqin.org/archives/2227.html,2010年12月25日。
[16] 沈建華、曹錦炎《甲骨文字形表》第140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08年。
[17] 陳劍:《殷墟卜辭的分期分類對甲骨文字考釋的重要性》,《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第317-453頁,綫裝書局,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