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邎”
【首發】王寧(棗莊人民廣播電臺)
甲骨文中有“”字,在卜辭中比較罕見,有兩條對貞之卜辭用之,乃武丁時所卜,見《合集》3061:
癸丑卜,爭,缶于大子?
癸丑卜,爭,勿缶于大子?
此字金文中作“”(从盨,亦释鬲比盨,用爲人名),甲骨文“复”字作“”、金文“復”字作“”(方鼎)、“”(復公子簋)、“”(小臣速簋)、“”(散盘)、“”(鬲比盨)等,均从之,亦从其聲。《說文》訓“复”為“行故道也。从夂,畐省聲。”是以“”為“畐”之省,然“复”字古音或讀抹富切在幽部,或讀房六切在覺部,而“畐”字古音在職部,則不得言為“畐省聲”也。
陳永正以爲“”當讀爲《詩·綿》“陶復陶穴”之“復”,即《說文》之“”字,訓“地室也”;徐中舒釋“良” [1],姚孝遂先生認爲“其義未詳。釋‘良’、釋‘’、讀爲‘覆’皆不可據。”[2]
今按:“”字與“(良)”非一字,釋爲“良”固不確,然二字實可相發明。“良”是“廊”之初文,中間之方框象建築物,上下兩邊象彎曲之回廊。而“”字中間亦當如“良”字之義,爲建築物之形,上下兩邊則爲伸出之道路,兩端有橫筆者,殆謂道路所抵達之處,如“至”字甲骨文作倒矢下加一橫筆,謂其所至之地,“”字兩段之橫筆正會此意,故此字當即道路義之“邎”之本字,《說文》:“邎,行邎徑也。”徐鍇注:“路有所由也。”王筠注:“疑當做‘行也。一曰邎徑也’,《玉篇》曰:‘疾行也’,《廣韻》曰:‘行也’,是行為邎之義也。《釋詁》迪、繇訓‘道也’,此道義之道;而《疏》引‘秩秩大猷’以說‘繇’,謂‘猷’、‘繇’音義同。《釋宮》:‘路、場、猷、行,道也’,此道路之道,而字作‘猷’,疑‘猷’當作‘繇’,‘繇’即‘邎’之省,蓋‘邎’即行不由徑之‘由’,‘邎’為行走,亦為徑路,猶‘徑’為步道,亦為直情徑行也。”典籍中一般假“猶”或“猷”字為之,《爾雅·釋宮室》:“路、場、猷、行,道也”,郭璞注:“博說道之異名。”邢《疏》:“路、場、猷、行四者復是道之異名也。”郝懿行《義疏》:“猷者
,《說文》作邎,云:‘行邎徑也。’通作繇,《釋詁》云:‘繇,道也。’又通作猶,《詩·采芑》傳:‘猶,道也。’猶與猷同。” 《方言》三:“裕、猷,道也。東齊曰裕,或曰猷。”這個“猷(猶)”和“道”一樣,本來是道路之義而引申為道理、方道之“道”,故經傳釋“猷”或“猶”為“道”者很多,如“猷”字:
《書·大誥》:“王若曰猷”,《釋文》:“猷,道也。”
《詩·巧言》:“秩秩大猷”,《箋》:“猷,道也。”
《詩·角弓》:“君子有徽猷”,《箋》:“猷,道也。”
《禮記·坊記》:“爾有嘉謨嘉猷”,注:“猷,道也。”
“猶”字也釋為“道”,如:
《詩·采芑》:“克壯其猶”,《毛傳》:“猶,道也。”
《詩·小妟》:“謀猶回遹”,《箋》:“猶,道也。”
又:“不我告猶”,《毛傳》:“猶,道也。”
又:“匪大猶是經”,《毛傳》:“猶,道也。”
《詩·板》:“為猶不遠”,《毛傳》:“猶,道也。”
上所引“道”義,實際上就是由其為道路之本義引申而來者。但是“猷”、“猶”二字本身之義與道路無關,據《說文》,“猶(猷)”是“玃屬”、“一曰隴西謂犬子為猶”,故其字从“犬”作。其用為“道”義者,即“邎”之假借,亦即甲骨文中之“”字,蓋因“”字被廢棄不用,後乃造一形聲字之“邎”代之,入後更假同音之“猶”、“猷”字為之也。
由此可知,“复”、“復”二字从“”會意,亦从其聲。“”本為“邎”為道路,下从“夂”,謂由道路而返回,古文字由此至彼字从“止”,“止”(之)、“往”是也;由彼至此字从“夂”,“麥(來)”、“复(復)”是也,《周易·小畜卦》之初九言“復自道,何其咎”,甲骨文“复”字正是“復自道”之形,也與《說文》所言“行故道”之義相吻合。
由聲求之,“猶(猷)”古音在幽部,“复”、“復”二字从“猶(猷)”聲,故古音亦在幽部,或讀方六切或房六切在覺部,幽覺陰入對轉也。
在卜辭中“猶”已經不用其道路之本義,而是用為圖謀義。“猶”、“猷”二字在經傳中亦訓“圖”、訓“謀”,皆“邎”之假借。
“猶”在《詩》中用為圖謀義者甚多,其訓“圖”者如:
《小妟》:“不我告猶”,《箋》:“猶,圖也。”
《板》:“猶之未遠”,《傳》:“猶,圖也。”
《抑》:“遠猶辰告”,《箋》:“猶,圖也。”
《訪落》:“繼猶泮奐”,《箋》:“猶,圖也。”
《般》:“允猶翕河”,《箋》:“猶,圖也。”
其訓為“謀”者如:
《采芑》:“克壯其猶”,《箋》:“猶,謀也。”
《巧言》:“為猶將多”,《箋》:“猶,謀也。”
《文王》:“厥猶翼翼”,《箋》:“猶,謀也。”
《板》:“為猶不遠”,《箋》:“猶,謀也。”
《桑柔》:“秉心宜猶”,《箋》:“猶,謀也。”
《常武》:“王猶允塞”,《傳》:“猶,謀也。”
《泮水》:“式固爾猶”,《箋》:“猶,謀也。”
“猷”字因為和“猶”同字,故亦有圖謀之訓,如《爾雅·釋詁》:“猷,謀也”,又《釋言》:“猷,圖也。”
在卜辭中即用為動詞,蓋即圖謀、謀取之義,《漢書·高帝紀》:“羽可圖”,顏注:“圖謂謀而取之”,是其義也,《晏子春秋》言“莊公闔門而圖莒”,《韓非子·存韓》言:“秦王飲食不甘,遊觀不樂,意專在圖趙”,《史記·楚世家》言:“楚欲與齊韓連和伐秦,因欲圖周”;又曰“謀”,如《左傳·定公四年》:“伍員為吳行人以謀楚”、《戰國縱橫家書》:“燕非與齊謀勺,則與趙謀齊”,《戰國策·趙策》:“韓、魏、齊、燕負親以謀趙”,“圖莒”、“圖趙”、“圖周”、“謀楚”、“謀齊”、“謀趙”之“圖”、“謀”均謂謀取之也。
我們看看上引《合集》3061的兩條卜辭,其中“缶”是方國名,武丁時期的卜辭恒言敦伐之,如言“王敦缶”(《粹》1176)、“我缶”(《珠》463)、“伐缶”(《存》639)、“雀弗其獲缶”(《乙》6702)等等,是殷商之敵國。
“大子”即“太子”,武丁之太子為子弓,故卜辭稱之為“子弓大子”,如:“貞:禦子弓大子,小宰,十月。”(《前》4.16.6)胡厚宣先生說:“子弓者,武丁之子,辭言‘子弓大子’,則大子即指子弓,而其義實爲太子長子,或即繼武丁爲王之祖庚。”[3]《合集》3061之卜辭貞問是否“(邎、猶)缶于大子”,猶言是否“圖缶于太子”或“謀缶于太子”,乃是貞問是否和太子謀取缶方,卜辭之“猶缶”和典籍之“圖莒”、“圖趙”、“圖周”、“謀楚”、“謀齊”、“謀趙”句式是一樣的。
要之,甲骨文“”字是後世典籍中訓為道路義之“邎”之本字,象建築物兩邊道路之形,“复”、“復”字从之會意,亦从其聲,典籍中多假“猶(猷)”字為之。卜辭中用為動詞,乃圖謀、謀取義,言“猶缶”者,謂謀取敵國缶方也。
20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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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省吾主編、姚孝遂編輯并按語《甲骨文字詁林》(下簡稱《詁林》)第四P2906-2908引。
[2] 《詁林》第四册P2908按語。
[3] 胡厚宣《殷代婚姻家庭宗法生育制度考》見《甲骨學商史論叢初集》P128,河北教育出版社200年11月。
不懂啊,你既然认为某个字是“邎”的本字,为什么完全不研究“邎”字本身的字形字义呢?
繇=䌛,金文里有那么多个“䌛”的例子,你一个不提,反而去找一个不相干的字,A训B,B通C,所以A是C的本字!另外:《说“繇”,古文字研究10,曾宪通》
这位王宁先生,我刚去简帛那边看到你一篇文章里引用了我在这个网站的文章,你使用了我制作的图表、大量释文,这些我都管不到,但你怎么会把我的姓都写错了呢?你能把王看成陈,那难怪你的“古文字学文章”里面没有不能通的字。我就奇怪了,古人造了几千个字,却都不用该用的字,都得借用别的字代替。
王甲金先生,我好久没来这里了,你的这个回帖我是刚刚看到,回复太迟,很不好意思。我引用了您的东西,把您的文章也注明了,我的那个文的确把你的名字搞错了,把“王”错成了“陈”,是我记忆之误,简帛网已经作了更正。就此事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