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試綴第33則【秦楓】
甲骨試綴第33則
秦楓
政大中文系碩士生
第三十三則
A:R044564部分〔乙2610+乙補2227+乙2675+乙5952+乙7204+乙補6202+乙7281+乙6628+乙補5917+乙6876+乙補6170〕+R044178【筆者第18則部分】
B:乙3541+乙3362+乙3534+乙3254【筆者第12則部分】
A版之R044564為史語所舊綴,筆者曾於第18則加綴R044178並將原有位置之乙3269撤出。[1]今將B版綴入此版之前甲部位,邊際、盾紋、兆序、界畫均對應,筆者認為同時應將原有前甲位置之乙2675、乙1354、乙補752、乙補4214、乙4264、乙補5370、乙6675等暫時撤出以待後續綴合者重新於此版或他版尋找位置。同時,B版原先有綴入乙補2870,[2]筆者將AB兩版綴入後,於此片認為當持保留態度,暫將其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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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补2870上“一六”似能与乙编7204“二七”位置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