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卜辞犯兆是守兆的特殊形式【劉源】
所谓卜辞犯兆是守兆的特殊形式
刘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关于殷墟卜辞和卜兆的关系,王宇信先生说:“殷人每灼龟一次,就在兆枝的左(或右)上方刻下兆序,卜毕将所问之事刻在有关卜兆附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卜辞“守兆”。在甲骨上,刻辞的走向一般是‘迎兆’而不‘犯兆’。换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刻辞的走向与兆枝恰好相对,但又不能把字刻在卜兆上。”[1]
卜辞在甲骨布局(或行款)的最基本规律是守兆,我们看到的各种复杂布局(或行款)现象,都是守兆的特殊形式,迎兆、犯兆概莫能外。本文先讨论犯兆。
殷墟卜辞犯兆的现象,在YH127坑甲骨材料中较为多见。李宗琨先生说:“史官在根据卜兆判断吉凶后,就会把卜辞刻在卜兆旁边,通常刻卜辞时都会避开卜兆,一般称为‘避兆’。但YH127坑中的甲骨,有时可以看到卜辞刻在卜兆上的情形,一般称为‘犯兆’。”[2]如他所举的《乙》867,卜辞即明显刻写在数个卜兆之上,是典型犯兆的例子。在近出花园庄东地甲骨材料,也可看到犯兆的例子,如《花东》237,然只侵犯卜兆的一小部分,[3]不如YH127坑甲骨那么有代表性。
卜辞何以会犯兆,答案其实很简单,即所犯非所守,其所犯的是没有兆序或刮去兆序的“废兆”,同时其所守的卜兆则皆有兆序。张秉权先生在谈兆序(他称之为“序数”)的重要性时,曾说:“有一部分卜辞,不避卜兆,我们称它们为‘犯兆卜辞’,而那些被卜辞所侵犯了的卜兆,大部分都是没有序数的,或者刻了序数之后,又被铲除了的。”[4]张秉权先生敏锐发现了:犯兆卜辞所犯之兆,基本没有序数,这个论断很值得我们重视。
以下即以《乙》867与《花东》237为例,简要说明一下犯兆卜辞的守兆情况。《乙》867是一版完整的龟腹甲,其上犯兆的是一组对贞卜辞,字体属于典型的宾组大字,位于左右前甲,分别自千里路向两边外侧契刻,各压住千里路两侧的4个卜兆,这8个卜兆的兆干和兆枝虽然都被契刻过,十分清晰,但没有兆序(序数),也就是说,它们没有在占卜中采用,亦不会有相应的卜辞。犯兆的一组对贞卜辞,所守的卜兆,分别位于其下方,两组各6个(共12个)。卜辞和兆序的释文,完整写下来,就是如下的形式:
丙子卜,韦贞:我受年。一二三四五(二告)六
丙子卜,韦贞:我不其受年。一二三四五六
图一 《乙编》867上犯兆卜辞及其所守卜兆(史语所照片)
再看《花东》237,这是非王卜辞,犯兆的一条卜辞位于左前甲的左上方,《花东》摹本未摹出其所犯之兆,孙亚冰先生所作摹本做了补绘。这条卜辞所守之兆,兆序为“四”,很可能与千里路右侧同文卜辞所守卜兆的兆序“一”、“二”、“三”相续;该卜辞所犯之兆,则无兆序,应为未用的废兆。犯兆卜辞与千里路右侧的同文卜辞的释文如下:
乙亥,岁祖乙牢、幽廌、白豭,又鬯二。一二三(犯兆卜辞的同文卜辞)
乙亥,岁祖乙牢、幽廌、白豭,又鬯二。四(犯兆卜辞)
综合其上二例可知,研究殷墟卜辞的布局(或行款)的规律,一定要结合钻凿和卜兆来进行。卜辞基本是守兆的,但是所守的是哪些卜兆,需要认真辨析,比如卜辞侵犯的卜兆,就是无用的废兆。此外,如卜骨上“边面对应”等特殊甲骨文例(卜辞布局)现象,既有守兆的“提纲性”简短卜辞,又有与之对应的、不守兆的较完整卜辞,我们研究时,就需要把那些不守兆的完整卜辞与相关卜兆再做一对一的联系。总之,研究殷墟卜辞在甲骨上的布局或行款,如果脱离卜兆,就不会看到本质和规律,反之,正确结合卜兆来考察,就会事半功倍。
图二 《花东》237上的卜辞犯兆现象(孙亚冰先生绘图)
写于2018年1月1日